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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关于我市2017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的公告

2017-07-21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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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事考试网2017721快讯: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公务员局

关于我市2017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的公告

(2017年第34号)

根据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公务员局《关于二○一七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我市本次公招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的规定,参加本次体检的我市职位面试人数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最低分数为57.05分。经比对,本次公招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的3倍的岗位,均达到或超过57.05分。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公务员局《关于公布我市2017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进入面试考生考试总成绩的公告》(2017年第33号)所公布的考试总成绩排名,现对确定的我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考生本人对自身参加体检的情况有所质疑的,请在 7月28日下午5点前以书面形式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培训科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逾期将按本公告发布的体检人员名单进行体检。现将我市2017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

2017年8月2日。

二、参加体检考生集中的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8月2日早上7:00。

地点: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原南苑酒店1楼餐厅(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乘车路线:乘坐1路公交车在索桥站下,乘坐10路公交车在南河路口站下)。

体检队伍统一离开集中地点前往体检医院时仍未按时到场的考生均视为自动放弃,做“不合格”处理。

三、体检的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四、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的有关手续

1.本人有效正式身份证或第二代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

2.面试通知书或笔试准考证;

3.本人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照1张(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1.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勿食用过于油腻、高糖分的食物,避免剧烈运动;

2.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水、禁食8-12小时;

3.参加体检时,不能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已带的须关闭电源并交予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随身携带。

六、体检收费标准

体检费、交通费、生活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于体检当天向考生收取,请考生带足相关费用(预计每人550元左右)。

七、复检及递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要求。要求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告发布7日内,将复检申请送交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培训科(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6号,电话:2267794)。复检只安排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时参加体检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考录资格。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一次;因体检合格后放弃、考察、公示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进行递补。

八、组织领导

体检工作由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全程监督。

附:绵阳市2017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公务员局

                               2017年7月21日

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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