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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关于从大学生村干部中考核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告(1)

2016-01-12来源:本站采编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从大学生村干部中考核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知》(川组通〔2015〕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拟从全区在岗大学生村干部中公开考核招聘26名乡镇事业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核招聘名额

本次拟考核招聘乡镇事业工作人员26名。

二、考核招聘条件

(一)报考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规定条件:2007年以来全省统筹选聘、任满2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1届、考核称职及以上、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对长期扎根基层且表现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担任村“两委”任职条件。

2.中共广元市委组织部规定条件:①2007年以来全省统筹选聘、任满2个聘期、任命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及以上职务满1届、考核称职及以上、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②2007年以来全省统筹选聘、任满2个聘期、当选并担任村“两委”副职及以上职务满1年、有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③2007年以来全省统筹选聘、任满3个聘期、担任村“两委”其他职务满1届、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④2007年以来全省统筹选聘、在村服务7年以上、所学专业为边远乡镇所急需、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

聘期时间以报名时履行大学生村干部聘用合同时间计算,任职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者均可报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录(或公开招聘)中违规违纪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考核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公开考核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3.报名地点: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组织部干部股,联系电话:0839-8725316。

4.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应如实、准确地填写《从大学生村干部中考核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请考生直接从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http://zhqrsj.gov.cn/)的各项内容(一式4份),并于报名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大学生村干部聘用合同、续聘合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文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任职文件、年度考核表、创业成绩证明等)。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二)资格审查和公示。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原件,并收取相关材料复印件。同时,对报名人员资格审查情况,在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中共广元市昭化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贴公布。资格审查贯穿于考核招聘全过程。

(三)考核招聘方式。考核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采用现场面试的方式进行。同时,报名者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加分。政策性加分类别及标准为:①服务期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加2分、年度考核“优秀”的加3分;②被区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评为“优秀”的每次另加3分;③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层级表扬且受表扬单项工作与大学生村干部职责相关的每次另加3分。实行累计加分。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政策性加分,按照从高到低排列确定名次。如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相同,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加试,然后根据加试成绩确定相互之间的名次。

应聘对象的面试成绩应达到60分及以上,否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考察。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前30名入闱考察。考察主要对入闱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重点注重基层干部和群众评价,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核和复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不适宜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取消其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因考生自动弃权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按照该岗位参加面试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考核。如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则不再递补。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在考察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统一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体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检1次,按照规定复检。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缺额的,按照考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来源:本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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