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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金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的公告(10名)

2016-11-11来源:本站采编

四川人事考试网2016年11月11日最新快讯:泸洲市纳溪区金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受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招聘检察辅助人员10名。

  二、招聘对象和范围

  (一)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优先招聘符合职位要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二)招聘范围

    四川省内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三、招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自愿从事检察警务辅助工作和书记员工作,具有忠诚、敬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三)有良好的道德情操,纪律观念强;

(四)具有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符合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招聘的具体范围、对象、学历要求、条件等详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职位表》(见附件)。

  应聘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治安管理或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违法劣迹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聘、劝退或辞退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有吸食毒品等其它不良行为,且不宜从事检察辅助工作的;

7.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如养父母等)被判处刑罚,以及本人及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本次聘用的检察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含绩效和加班工资)为每月1500—2000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一体化社会保险。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 11月16日—11月18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2. 报名地点: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联系人:彭民富,联系电话:0830-4283003。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者需按照本公告的招聘条件和要求,提供以下材料:⑴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2张;⑵本人简历(全日制学校毕业至今的工作简历);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自己有关特长及获奖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⑷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统一资格审查,于11月23日在中国纳溪门户网站http://www.naxi.gov.cn/和“纳溪检察”公众微信号上公告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并同时公告考试工作安排。

资格审查贯穿本次招聘全过程,报名者应如实填写、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一切责任由报名者承担。

(三)考试

考试包含笔试和计算机操作,总成绩50分`(其中,笔试成绩30分,计算机操作成绩20分),计入总成绩(考试+面试)。初审合格,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参加招聘考试。

(四)面试

本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成绩总分50分,计入总成绩(考试+面试)。

(五)体能测试

报考检察辅助人员的应聘人员,面试合格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执行。

  (六)体检

笔试、计算机操作、体能测试、面试合格人员中,按名次先后等额进入体检。

体检工作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统一组织。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血检、尿检为必检项目,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申请复检。复检限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因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对应在岗位报考人员总成绩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将组织专人进行政审,政审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告相关具体要求执行。

政审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统一组织。

政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政审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对应在报考人员总成绩中从高到低依次按程序递补。

(八)岗前培训

确定为拟聘用检察辅助人员,由泸州市纳溪区金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不合格,视为试用期不合格,取消聘用。

    (九)签订合同

拟聘用的检察辅助人员与泸州市纳溪区金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泸州市纳溪区金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签订三方借用协议。

拟聘用的检察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为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为不合格者不予聘用。试用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更多招考信息请关注四川人事考试网微信公众号:htgwy01;或咨询QQ:385189031

六、其他事项

  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如与原单位涉及劳动纠纷,概由本人负责处理。处理不好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本公告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30-4283003  

附件:招聘检辅助人员职位表.xls

泸洲市纳溪区金之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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